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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102民初5968-1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5-02

案件名称

宋超与朱国顺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超,朱国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102民初5968-1号原告:宋超,男,1990年4月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委托代理人:付晓艳,北京德恒(合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朱国顺,男,1977年7月24日出生,汉族,住山西省阳泉市。委托代理人:朱国恩,安徽易尚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于2016年9月2日作出(2016)皖0102民初5968号财产保全的裁定,查封了被告朱国顺名下的合肥市瑶海区xx路xx小区xx幢xx室房屋(产权证号:合瑶字第**号)。现本案已调解结案,原告宋超向本院递交申请,要求解除对被告朱国顺名下的合肥市瑶海区xx路xx小区xx幢xx室房屋(产权证号:合瑶字第**号)的查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第三款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告朱国顺名下的合肥市瑶海区xx小区xx幢xx室房屋(产权证号:合瑶字第**号)的查封。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孔 艳人民陪审员  刘槐槐人民陪审员  袁群英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胡安琼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