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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222民初2871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6-15

案件名称

王某诉李某等民间借贷案一审裁定书

法院

阳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汪某,李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阳新县人民���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222民初2871号原告:王某。被告:汪某。被告:李某。王某诉汪某、李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28日立案。原告王某于2017年4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撤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计1,150元,由原告王某负担。审判员 刘  细  刚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邢文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