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0222民初2871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6-15
案件名称
王某诉李某等民间借贷案一审裁定书
法院
阳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汪某,李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阳新县人民���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222民初2871号原告:王某。被告:汪某。被告:李某。王某诉汪某、李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28日立案。原告王某于2017年4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撤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计1,150元,由原告王某负担。审判员 刘 细 刚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邢文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