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608民初1009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9-06
案件名称
杨作建与付立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作建,付立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粤0608民初1009号原告:杨作建,男,1984年8月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南平市延平区,被告:付立,男,1988年6月21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攸县,原告杨作建诉被告付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杨作建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付立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杨作建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付立向原告杨作建一次性偿还借款12500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被告是朋友关系,被告因资金周转困难向原告借款140000元,并于2016年3月8日签订还款协议书一份,约定被告应于2017年3月8日前还清该笔借款。期间被告只向原告偿还了15000元,剩余部分125000元至今仍未偿还。经原告多次催收未果,无奈之下唯有向法院提起诉讼,以便原告的合法权益得以实现。被告付立没有向本院提供答辩意见及证据,亦没有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抗辩和质证权利。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6年3月8日,原告杨作建与被告付立签订《还款协议》1份,约定:截止2016年3月8日,乙方(被告)尚欠甲方(原告)借款140000元,现甲乙双方达成协议,乙方(被告)在2017年3月8日前将上述款项汇出甲方(原告)账户,到账后双方就此笔业务债权债务关系就此消灭。甲乙双方达成协议后乙方(被告)逾期支付的,从逾期之日起,乙方(被告)每日按逾期借款的1%向甲方(原告)支付滞纳金;经原告同意,被告在协议的最后一栏补写上每月还款4000元。双方签名并按模确认。协议签订后,被告共向原告偿还了15000元。后被告没有继续向原告还款。2017年3月15日,原告以被告付立借款不还为由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认为,本案属于民间借贷纠纷。原告主张的涉案借款,原告提供了《还款协议》予以证实,本院对被告尚欠原告借款125000元予以确认。原告与被告在《还款协议》第一条约定在2017年3月8日前归还全部借款140000元,但在最后一栏再约定每月还款4000元,双方约定的还款期限前后有矛盾,应以最后的具体约定为准。即从签订合同之日(2016年3月8日)起至2017年3月31日止,被告共应向原告归还借款48000元(4000元/月×12月),扣减被告已归还的15000元,被告实际还需按约定期限向原告归还借款33000元。被告付立未依约定时间向原告偿还借款,其行为已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应承担按期偿还借款给原告的民事责任。原告请求被告偿还借款125000元,因有部分借款尚未到归还日期,故原告的主张明显超出了约定归还的借款数额,对超出部分的主张,本院不予支持。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缺席判决如下:一、被告付立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借款33000元给原告杨作建;二、驳回原告杨作建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2800元,减半收取140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杨作建负担1030元,被告付立负担37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严志刚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何紫嫣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