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083民初2123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徐秉涛与孙虹霞、史玉利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乳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乳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秉涛,孙虹霞,史玉利,史玉军,史宣辉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乳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083民初2123号原告:徐秉涛,男,1977年6月19日出生,汉族,住威海市环翠区。被告:孙虹霞,女,1965年2月23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乳山市。被告:史玉利,男,1968年7月29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乳山市。被告:史玉军,男,1970年7月27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被告:史宣辉,男,1986年11月3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乳山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徐秉涛诉被告孙虹霞、史玉利、史玉军、史宣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徐秉涛于2017年4月25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提出撤诉,经审查符合有关撤诉条件,应予准许。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秉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后收取131元,由原告徐秉涛负担。审 判 长 朱爱国人民陪审员 董 梁人民陪审员 吕少波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王涵琦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