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沪0110民初5897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6-14
案件名称
金日鸿与贺志良、邹丽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日鸿,贺志良,邹丽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10民初5897号原告:金日鸿,男,1954年10月5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杨浦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宫玉涛,上海市光大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贺志良,男,1957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杨浦区。被告:邹丽华,女,1959年5月4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杨浦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金日鸿诉被告贺志良、邹丽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金日鸿经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且无正当理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金日鸿负担。审判员 周 俞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张怡婷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