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203民初1314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8-07-19
案件名称
朴永俊与任志法、于慧芝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朴永俊,任志法,于慧芝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203民初1314号原告:朴永俊,男,1963年6月2日出生,朝鲜族,住青岛市崂山区。被告:任志法,男,1964年3月24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市北区。被告:于慧芝,女,1965年11月27日出生,住青岛市市北区。原告朴永俊与被告任志法、被告于慧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22日立案。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收到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的通知后,限期内未予缴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朴永俊撤诉处理。审判长 刘琪审判员 白洁审判员 崔莹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刘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