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浙1127执90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毛晓青、雷文平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景宁畲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景宁畲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毛晓青,雷文平,周小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景宁畲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1127执90号申请执行人毛晓青,女,汉族,1967年7月13日出生,住浙江省景宁畲族自治县。被执行人雷文平,男,畲族,1973年10月7日出生,住浙江省景宁畲族自治县。被执行人周小红,女,汉族,1976年3月12日出生,住浙江省龙泉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毛晓青与被执行人雷文平、周小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已执行到位标的1519.8元,未执行到位标的31480.2元及利息。执行过程中,查询被执行人雷文平、周小红的银行账户、房产等财产。现被执行人暂无履行能力,且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及证据。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2017)浙1127执90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毛晓青发现被执行人雷文平、周小红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笫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生效。审 判 长  陈建毅审 判 员  吴昱婧助理审判员  陈秋韵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代书 记员  蓝欣怡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