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982财保12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5-17
案件名称
高建设与马欢欢、邱超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安陆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高建设,马欢欢,邱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湖北省安陆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982财保12号申请人:高建设,男,1957年4月18日出生,汉族,湖北省安陆市人,住湖北省安陆市东城经济开发区。被申请人:马欢欢,女,1985年7月14日出生,汉族,湖北省安陆市人,住湖北省孝昌县。被申请人:邱超,男,1984年10月5日出生,汉族,湖北孝昌县人,住湖北省孝昌县。申请人高建设于2017年4月24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邱超所有的车牌为鄂K×××××号小型轿车肇事车辆予以扣押。担保人高舟以其坐落于安陆市碧涢路6号1室(房屋所有权证号为:安���市房权证府城区字第××号)房产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高建设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并提供了财产担保,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扣押被申请人邱超所有的车牌为鄂K×××××号小型轿车。二、查封担保人高舟坐落于安陆市碧涢路6号1室房产(房屋所有权证号为:安陆市房权证府城区字第××号)。三、本次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二年,查封不动产的期限为三年。在扣押、查封期间,被扣押、查封的动产、不动产不得转让、变卖、抵押、过户、赠予等。案件申请费2000元,由申请人高建设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胡冬梅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余艳萍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