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1603执281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博创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与四川省超臣电器有限公司公司债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安市前锋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博创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原博创机械股份有限公司),四川省超臣电器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广安市前锋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1603执281号之三申请执行人博创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原博创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增城汽车产业基地新祥路9号,组织机构代码74596295-X。被执行人四川省超臣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广安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奎阁工业园区,组织结构代码79002023-2法定代表人王洪荣。关于博创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四川省超臣电器有限公司公司债权纠纷一案,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法院在审理该案中,于2015年1月19日作出(2015)穗增法民二初字第389-1号民事裁定书,对四川省超臣电器有限公司博创注塑机12���(产品型号伺服BU1800一台,伺服BU1500一台,伺服BS1000-Ⅲ一台,伺服BS800-Ⅲ二台,伺服BS500-Ⅲ二台,伺服BS400-Ⅲ二台,伺服BS200-Ⅲ三台)予以了查封。2015年12月22日,博创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向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法院申请执行,2016年1月19日,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法院依据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穗增法民二初字第389号民事判决书立案受理了博创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四川省超臣电器有限公司公司债权纠纷一案,作出了(2015)穗增法执字第4628号之一执行裁定书:“继续查封被执行人四川省超臣电器有限公司所有的机器设备一批[详见查封(扣押)财产清单]。查封期限自2016年1月19日至2018年1月18日止。2016年3月21日,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法院将该案委托我院执行,我院立案受理后于2016年3月21日向被执行人四川省超臣电器有限公司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四川省超臣电器有限公司公司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四川省超臣电器有限公司所有的博创注塑机12台(产品型号伺服BU1800一台,伺服BU1500一台,伺服BS1000-Ⅲ一台,伺服BS800-Ⅲ二台,伺服BS500-Ⅲ二台,伺服BS400-Ⅲ二台,伺服BS200-Ⅲ三台)予以拍卖、变卖,经过两次网拍因无人竞拍而流拍,申请执行人和抵押债权人熊家奎均以第二次拍卖所定的保留价接收拍卖财产。现未发现其他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书面予以认可,且无法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并同意对本次执行予以终本。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一十九条、《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本院作出的(2015)穗增法民二初字第38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人民法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认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审判长 屠仲明审判员 杨 鞭审判员 颜 飞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黄金龙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