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206民初8908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厦门天鹏农副产品有限公司与徐晓鹭、颜全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厦门天鹏农副产品有限公司,徐晓鹭,颜全吉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206民初8908号原告:厦门天鹏农副产品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厦门片区高崎北三路196号厦门市中埔水果批发市场内D区第08号店面。法定代表人:林涛鹏,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杜铁军,福建松筠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何鲜华,福建松筠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徐晓鹭,女,1989年5月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漳浦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忠志,福建明鼎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栋,福建明鼎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被告:颜全吉,男,1984年9月19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大田县,现住厦门市思明区。原告厦门天鹏农副产品有限公司与被告徐晓鹭、颜全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19日立案。厦门天鹏农副产品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18日以厦门天鹏农副产品有限公司需要补充证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厦门天鹏农副产品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厦门天鹏农副产品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厦门天鹏农副产品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王 芳代理审判员 林婧雯人民陪审员 黄震江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代书 记员 彭媚媚附页: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PAGE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