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55民初2446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8-06-24
案件名称
唐先红与邱鑫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梁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梁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先红,邱鑫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梁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55民初2446号原告唐先红,男,1970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梁平区。被告邱鑫,男,1985年1月17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梁平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唐先红诉被告邱鑫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唐先红于2017年4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唐先红撤诉自愿,意思表示真实,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唐先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唐先红负担。审判员 吕欢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刘蕊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