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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1执恢6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6-08

案件名称

王磊与陕西汉林实业有限责任公司联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磊,陕西汉林实业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1执恢6号申请执行人王磊,男,汉族,1972年9月26日出生,住礼泉县。被执行人陕西汉林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西安市友谊西路27号。法定代表人陈利华,该公司经理。关于王磊与陕西汉林实业有限责任公司联营合同纠纷一案,西安仲裁委员会作出的西仲裁字(2015)第266号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王磊申请执行,本院依法受理。执行中,因申请执行人王磊申请终结本次执行,本院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王磊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经本院审查,王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于2017年3月15日立案依法恢复执行,执行案号为(2017)陕01执恢6号。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陕西汉林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在西北大学有到期债权194015元,2017年4月10日,本院向西北大学送达履行到期债务通知书,责令其自收到本通知十五日向申请执行人王磊履行对被执行人陕西汉林公司的到期债务194015元。2017年4月25日,西北大学向本院账户内转款194015元,本院向申请执行人王磊返还了该笔钱款,本案已全部执行完毕,王磊向本院书面申请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西安仲裁委员会作出的西仲裁字(2015)第266号裁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维国审判员  王连军审判员  吕海军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程 琨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