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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116执恢222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5-11

案件名称

李昌文、吴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昌文,吴杰,吴红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116执恢222号申请人李昌文,男,1949年6月25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黄陂区。被执行人吴杰,男,1965年10月6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江岸区。被执行人吴红文,男,1970年5月31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江岸区。申请执行人李昌文与被执行人吴杰、吴红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1日作出的(2015)鄂黄陂横民初字第0000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李昌文于2015年11月1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6年5月4日作出(2015)鄂黄陂法执一字第01117号民事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吴杰、吴汉文因不服本院作出的(2015)鄂黄陂横民初字第00001号民事判决,向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检察院申诉,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检察院以陂检民(行)监[2016]42011600007号检查建议书向本院提出再审检查意见,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审查过程中,经本院主持,吴杰、吴红文与李昌文于2017年4月17日自愿达成和解协议,并于2017年4月19日全部履行。2017年4月20日,本院依职权恢复对(2015)鄂黄陂横民初字第00001号民事判决的执行程序。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李昌文与被执行人吴杰、吴红文自愿达成和解协议,且被执行人已将款项实际给付申请人,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鄂黄陂横民初字第0000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程序。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杨三九审判员  李俊平审判员  郑绪刚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郭雯雯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