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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403民初2462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4-27

案件名称

尚某与潘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尚某,潘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403民初2462号原告:尚某,女,1977年4月15日生,汉族,安徽省淮南市人,住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吴雷,安徽八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潘某某,女,1971年5月4日生,汉族,安徽省淮南市人,住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原告尚某诉被告潘某某民间借贷纠纷,本院于2017年4月19日立案。原告尚某于2017年4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尚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尚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计200元,由原告尚某负担。审判员  黄慧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常玉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