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403民初2462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4-27
案件名称
尚某与潘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尚某,潘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403民初2462号原告:尚某,女,1977年4月15日生,汉族,安徽省淮南市人,住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吴雷,安徽八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潘某某,女,1971年5月4日生,汉族,安徽省淮南市人,住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原告尚某诉被告潘某某民间借贷纠纷,本院于2017年4月19日立案。原告尚某于2017年4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尚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尚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计200元,由原告尚某负担。审判员 黄慧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常玉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