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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325执581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5-08

案件名称

杜德义与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充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充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杜德义,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充中心支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西充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325执581号申请人杜德义,男,汉族,生于1958年7月5日,住四川省西充县。委托代理人冯身雷,男,西充晋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系特别授权代理人。被执行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充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南充市顺庆区。申请人杜德义与被执行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充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西充县人民法院(2016)川1325民初221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已按照生效裁判文书履行完支付赔偿款112697.28元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四条、第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西充县人民法院(2016)川1325民初2212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充中心支公司应向申请人杜德义支付赔偿款的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即产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黄 斌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蒋清霞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