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802民初1024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贾军升与张宝明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焦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贾军升,张宝明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802民初1024号原告:贾军升,男,1969年1月19日出生,汉族,现住焦作市解放区。被告:张宝明,男,1974年2月9日出生,汉族,住焦作市解放区。原告贾军升诉被告张宝明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2日立案,依法进行审理。原告贾军升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借款担保金40000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事实和理由:2011年11月10日,原告等5人与焦作市解放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签订了《保证担保借款合同》,张宝明向信用社借款20万元,原告等5人向其提供连带责任保证。该款到期后,张宝明未如期归还信用社借款,原告为此支付了40000元执行款,故诉至本院。本院经审查认为,起诉应当有明确的被告。现原告不能提供被告准确的送达地址,本院按照原告提供的被告的送达地址及其联系方式仍无法通知到被告应诉,故依法裁定驳回原告起诉。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第八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贾军升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张倩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张玲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