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702执438-2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管延华与戚柏丰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松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管延华,戚柏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702执438-2号申请人管延华,男,1980年1月17日生,汉族,无业,现住宁江区。被执行人戚柏丰(曾用名齐柏丰),男,1977年4月3日生,汉族,农民,现住宁江区。申请人管延华与被执行人戚柏丰民间借贷一案,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9月7日作出(2016)吉0702民再字第12号民事判决,内容为原审被告戚柏丰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给付原审原告管延华借款人民币1.6万元。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原审被告戚柏丰承担。戚柏丰不服,提起上诉。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12月28日作出(2016)吉07民终1654号民事判决,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申请人管延华于2017年2月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履行义务,本院于2017年3月1日下达执行通知,法定期限内,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因被执行人戚柏丰耕地被征用,有补偿��,依申请人申请扣划被执行人戚柏丰土地补偿款16343元交付申请人,执行费143元由申请人管延华交纳,故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2016)吉0702民再字第12号民事判决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欧英伟审判员 刘忠杰审判员 张京孝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吉 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