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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182执2235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余志明、乐慧珍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建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余志明,乐慧珍,李熠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建德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182执2235号之三申请执行人余志明,男,1964年6月14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建德市。申请执行人乐慧珍,女,1968年5月10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建德市。被执行人李熠,女,1968年11月4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建德市。申请执行人余志明、乐慧珍与被执行人李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杭建寿调确字第80号民事裁定书,于2016年6月28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人民币1803010.2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李煜所有的车牌号为浙A×××××号小型汽车一辆(现下落不明)。本院依法拍卖了被执行人李煜所有的位于建德市寿昌镇河南里村杭岭后48号房地产,拍卖所得款人民币1419000元,扣除诉讼费、强制执行等费用外,申请执行人经参与分配受偿人民币614335元。经查询被执行人所有的房产、车辆、银行存款、股权等财产信息,均未发现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依法对被执行人采取公布债务人不履行义务信息、在征信系统记录、限制高消费、向公安机关送达了不批准出境人员通报备案通知书及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执行措施。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鲁 军人民陪审员  卢慧玲人民陪审员  毛晓霏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周 慧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