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112民初2016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6-16
案件名称
四川省博朗克工业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与郭立新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四川省博朗克工业设备制造有限公司,郭立新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12民初2016号原告:四川省博朗克工业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金牛区营门口路48号1栋3单元21层2120号。法定代表人:杨浩,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马丽华,泰和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郭立新,男,1972年7月5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龙泉驿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四川省博朗克工业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与被告郭立新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四川省博朗克工业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四川省博朗克工业设备制造有限公司提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四川省博朗克工业设备制造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四川省博朗克工业设备制造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王小明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王嘉琴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