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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422民初380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4-27

案件名称

丁兴祥与张兴菊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盐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丁兴祥,张兴菊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盐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422民初380号原告:丁兴祥,男,汉族,1974年2月12日出生,住四川省盐边县。被告:张兴菊,女,汉族,1976年2月29日出生,住四川省盐边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丁兴祥与被告张兴菊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丁兴祥于2017年4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丁兴祥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丁兴祥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0元,由原告丁兴祥负担。审判员  胡高举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宋棋逸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