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422民初380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4-27
案件名称
丁兴祥与张兴菊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盐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丁兴祥,张兴菊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盐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422民初380号原告:丁兴祥,男,汉族,1974年2月12日出生,住四川省盐边县。被告:张兴菊,女,汉族,1976年2月29日出生,住四川省盐边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丁兴祥与被告张兴菊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丁兴祥于2017年4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丁兴祥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丁兴祥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0元,由原告丁兴祥负担。审判员 胡高举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宋棋逸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