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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221民初643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6-20

案件名称

马战士与徐美兰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战士,徐美兰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221民初6436号之一原告:马战士,男,1978年9月2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临泉县。被告:徐美兰,女,1975年7月10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安丘市。原告马战士与被告徐美兰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29日立案。原告马战士于2017年4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第三人的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笫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马战士撤诉。案件受理费222元,减半收取111元,由马战士负担。代理审判员  马婷婷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吴晓帆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