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221民初643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6-20
案件名称
马战士与徐美兰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战士,徐美兰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221民初6436号之一原告:马战士,男,1978年9月2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临泉县。被告:徐美兰,女,1975年7月10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安丘市。原告马战士与被告徐美兰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29日立案。原告马战士于2017年4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第三人的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笫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马战士撤诉。案件受理费222元,减半收取111元,由马战士负担。代理审判员 马婷婷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吴晓帆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