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民申938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8-07-19
案件名称
黄金秀、武汉新洲肖俊晖口腔科诊所医疗损害责任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黄金秀,武汉新洲肖俊晖口腔科诊所
案由
医疗损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民申938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黄金秀,女,汉族,1962年7月12日出生,住湖北省武汉市新洲区。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武汉新洲肖俊晖口腔科诊所。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新洲区邾城街古城大道***号。法定代表人:肖俊晖,该所主任。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中华,湖北安达诚律师事务所律师。再审申请人黄金秀因与被申请人武汉新洲肖俊晖口腔科诊所(以下简称肖俊晖诊所)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鄂武汉中民二终字第0084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黄金秀申请再审称:黄金秀二个月前在法院的案卷中发现了新证据,即三张编号为64、65、66页的门诊病历,系肖俊晖诊所在黄金秀就诊时伪造,作为医疗诉讼的主要证据,肖俊晖诊所在庭前没有提交给黄金秀,一审法院没有组织庭审质证,庭审笔录中也没有这份病历的记载。新洲区卫生监督所在查处肖俊晖诊所聘请无证人员涂石泉非法行医时的询问笔录记载,肖俊晖诊所为了减少无证人员非法行医次数,少说了涂石泉操作次数,也承认最后两次由涂石泉操作。但事实上,伪造的病历都是肖俊晖操作,全部病历及全部签名都是由他一人所写。2013年7月,黄金秀在该门诊四次治疗期间没有制作病历,在治疗结束中毒几周后一直找不到病因。黄金秀询问用药情况时,经诊疗医生涂石泉从电脑中打出了2011年黄金秀第一次安装义齿时的记录,并在上面写下了7月23日-7月30日用碘酚4次的字样。两份证据比对,就诊时间、签名都不同。黄金秀有证据证明伪造病历的就诊时间7月29日,黄金秀不能出现在该诊所。因此,上述新证据能够证明肖俊晖诊所伪造病历。一审判决将黄金秀五次住院中医疗保险未报销的费用未纳入赔偿计算错误。当时一审法院限黄金秀二天内提供原始发票,因为医保报销原因,原始发票提供给了医保机构,一审法院未告知病人可以提供结算清单。二审时法院告知黄金秀可提供住院结算清单加盖医保公章,但在黄金秀提供后仍维持原判,致使黄金秀大部分医药费未获赔偿。本案不组织对病历质证,对黄金秀一、二审均要求重新鉴定申请不予批准。故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时存在徇私舞弊枉法裁判的行为。请求对本案进行再审。武汉新洲肖俊晖口腔科诊所提交意见称:一、二审法院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对方所提交证据,不足以推翻一、二审判决,且本案所涉病历不存在伪造的情形,请求依法驳回黄金秀的再审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黄金秀提交了三份“新证据”,一为黄金秀2011年10月28日在肖俊晖诊所的诊疗记录,另两份为黄金秀2013年5月、7月期间在该诊所的治疗日志,三份证据均系肖俊晖诊所在一审时提交。因一审法院未将该三份证据交由黄金秀质证,黄金秀查阅一审卷宗时将其复制,作为“新证据”提交本院,欲证明肖俊晖诊所伪造证据。黄金秀申请再审主张其中的两份治疗日志将本应由肖俊晖诊所实际治疗人涂石泉的签名伪造成肖俊晖签名,但黄金秀没有就肖俊晖虚假签名的事实举出相应证据证明,且本案系医疗损害赔偿纠纷,无论该虚假签名的事实是否存在,并不影响肖俊晖诊所因其医疗过错在本案中应承担的民事责任。对于湖北明鉴法医司法鉴定所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黄金秀虽在二审审理过程中提出异议并申请重新鉴定,但其未提交证据证明该司法鉴定意见书存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十七条所规定的可以重新鉴定的情形,且二审法院根据黄金秀的申请,通知湖北明鉴法医司法鉴定所的鉴定人出庭接受质询后,并未发现该鉴定结论存在不当之处,二审法院对黄金秀的重新鉴定申请不予批准并无不当。从一审法院认定的基本事实看,黄金秀提交的三份“新证据”虽未质证,但一审法院没有将其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证据。此外,湖北明鉴法医司法鉴定所也没有将该三份证据作为形成鉴定结论的依据。因此,黄金秀关于一、二审判决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申请再审主张没有事实依据。黄金秀申请再审主张,审理该案的审判人员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因其并未提供已经相关刑事法律文书或纪律处分决定确认的依据,故对黄金秀的该项主张本院不予采信。对于黄金秀申请再审主张的应予赔偿的部分医疗费用,因其一审期间未提交证据证明,而二审期间其提交费用结算清单不足以反映该费用是否报销以及报销的具体内容,无法证明存在该损害后果以及该损害后果与肖俊晖诊所医疗过错之间的因果关系,二审法院对此不予认定并无不当。综上,黄金秀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黄金秀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邵震宇审判员 王潜勇审判员 王捷明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羿 华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