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921执恢43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泰安正源水暖工程有限公司、乔田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泰安正源水暖工程有限公司,乔田亮,李恒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宁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921执恢43号申请执行人:泰安正源水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安市泰山区青年路28号银泰中心9019号。法定代表人杨腾,总经理。被执行人:乔田亮,男,1972年8月14日出生,汉族,住宁阳县。被执行人:李恒泉,男,1964年1月22日出生,汉族,住宁阳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泰安正源水暖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乔田亮、李恒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与申请执行人依法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且已履行完毕,本案现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宁民初字第1571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毛清志审 判 员 李衍华代理审判员 丛广一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李志勇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