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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0115执472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名称

宁城隆泉酒业有限公司等其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胜利,王义,宁城隆泉酒业有限公司,国投万家资本管理(北京)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京0115执472号申请执行人:刘胜利,男,1954年1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北京市大兴区。被执行人:王义,男,1967年9月11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内蒙古赤峰市宁城县。被执行人:宁城隆泉酒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继业,总经理。被执行人:国投万家资本管理(北京)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仕秀,总经理。刘胜利与王义、宁城隆泉酒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隆泉酒业公司)、国投万家资本管理(北京)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投万家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10日作出的(2016)京0115民初17119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刘胜利向我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王义、隆泉酒业公司、国投万家公司给付借款100000元、案件受理费725元及支付迟延履行利息。本院已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已向被执行人王义、隆泉酒业公司、国投万家公司发送了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经查,本院未发现被执行人王义、隆泉酒业公司、国投���家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王义、隆泉酒业公司、国投万家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案申请执行人刘胜利申请执行的给付借款100000元、案件受理费725元及支付迟延履行利息未受清偿。现申请执行人刘胜利无法提供被执行人王义、隆泉酒业公司、国投万家公司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经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被执行人王义、隆泉酒业公司、国投万家公司确无财产可供执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京0115民初17119号民事调解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杨  潇审判员 马 元 凯审判员 ��赵鑫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熊 诗 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