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305执4-2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林志明、林孝真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洞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洞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林志明,林孝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
全文
浙江省温州市洞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305执4-2号申请执行人林志明,男,1957年3月10日出生,汉族,住洞头区。被执行人林孝真,男,1955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住洞头区。案外人林爱月,女,1965年06月10日出生。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浙0305民初488号民事调解书,业已受理申请执行人林志明与被执行人林孝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未能自觉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林孝真的配偶林爱月名下有坐落于洞头县北岙镇打水鞍村海天佳境30幢702室的房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第42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林孝真的配偶林爱月名下坐落于洞头县北岙镇打水鞍村海天佳境30幢702室的房产(权证号:温房权证洞头字第××号);二、查封期限为三年。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员 倪新克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代书记员 周科瑞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