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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323民初700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7-19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固镇县支行与李学民、徐桂珍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固镇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固镇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固镇县支行,李学民,徐桂珍,徐小飞,邹平平,蒋帅,徐丹丹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固镇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皖0323民初700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固镇县支行,住所地安徽省固镇县谷阳路42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3236775595519(1-1).负责人:谷坤鹏,该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付长岭,该行综合管理部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勇,该行职工。被告:李学民,男,1962年9月9日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固镇县,被告:徐桂珍(李学民之妻),女,1962年3月3日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固镇县,被告:徐小飞,男,1982年5月1日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固镇县,被告:邹平平(徐小飞之妻),女,1985年8月15日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固镇县,被告:蒋帅,男,1986年5月25日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固镇县,被告:徐丹丹(蒋帅之妻),女,1987年6月2日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固镇县,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固镇县支行(以下简称邮储固镇县支行)诉被告李学民、徐桂珍、徐小飞、邹平平、蒋帅、徐丹丹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3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姚霄志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4月2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邮储固镇县支行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勇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李学民、徐桂珍、徐小飞、邹平平、蒋帅、徐丹丹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邮储固镇县支行向本院提出以下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李学民、徐桂珍偿还借款本金25174.91元利息及罚息6406.40元,合计32036.16元,以及2017年2月23日之后至实际还款日的利息和按贷款利率加收30%的罚息。徐小飞、邹平平、蒋帅、徐丹丹承担连带担保责任;2、李学民、徐桂珍、徐小飞、邹平平、蒋帅、徐丹丹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2014年8月22日李学民、徐桂珍与邮储固镇县支行签订一份《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小额贷款额度借款合同》,李学民、徐桂珍向邮储固镇县支行借款50000元,用途为购买花生脱粒机,年利率为14.58%,期限12个月(2014年8月22日至2017年8月22日),还款方式为阶段性等额本息还款方式。同时,李学民、徐桂珍、徐小飞、邹平平、蒋帅、徐丹丹与邮储固镇县支行签订了《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小额贷款联保协议书》,李学民、徐桂珍、徐小飞、邹平平、蒋帅、徐丹丹共同承担连带责任保证。2014年8月22日邮储固镇县支行将贷款50000元发放给李学民。2015年7月24日始李学民、徐桂珍未能按合同约定还本付息。李学民、徐桂珍、徐小飞、邹平平、蒋帅、徐丹丹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2014年8月22日李学民与邮储固镇县支行签订一份《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小额贷款额度借款合同》,李学民向邮储固镇县支行借款50000元,用途为购买花生脱粒机,年利率为14.58%,期限12个月(2014年8月22日至2017年8月22日),还款方式为阶段性等额本息还款方式。如不按期归还借款本金的,从逾期之日起按借款利率加收30%的罚息,不按期偿付贷款利息的其欠息部分按贷款罚息利率加收利息。违反本协议任一条款时,贷款人有权提前收回尚未到期的贷款并要求承担违约责任。同时,李学民、徐桂珍、徐小飞、邹平平、蒋帅、徐丹丹与邮储固镇县支行签订了《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小额贷款联保协议书》,李学民、徐桂珍、徐小飞、邹平平、蒋帅、徐丹丹共同承担连带责任保证。2014年8月22日邮储固镇县支行将贷款50000元发放给李学民。截止2015年6月23日李学民仅归还贷款本金24825.09元及利息。至2017年2月23日止尚欠借款本金25174.91元,利息及罚息6861.25元,合计本息32036.16元。另查,李学民与徐桂珍系夫妻关系,该笔贷款是在其夫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形成的债务。以上事实有当事人陈述、个人借款合同、借款借据、《小额贷款联保协议书》、个人贷款发放单、庭审笔录等在卷佐证。本院认为,李学民向邮储固镇县支行借款,双方对借款本金、利率、借款期限及违约责任协商一致并签订借款合同,该借款合同依法成立。邮储固镇支行已按照约定把借款本金50000元提供给李学民使用,截止2015年6月23日李学民仅归还贷款本金24825.09元及利息。后李学民未按约定期限偿还邮储固镇支行借款本金25174.91元及支付利息、罚息,其理应承担按合同约定偿还借款本金及支付利息、罚息责任,邮储固镇县支行的诉求本院予以支持。李学民与徐桂珍系夫妻关系,该笔贷款是在其夫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形成的债务,系夫妻共同债务,徐桂珍理应承担共同清偿责任。徐小飞、邹平平、蒋帅、徐丹丹与邮储固镇县支行签订联保协议,约定为邮储固镇县支行借款合同享有的债权提供连带责任保证,但未能履行保证义务,理应承担归还该笔借款本息的连带责任。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李学民、徐桂珍偿还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固镇县支行借本金25174.91元,利息及罚息6861.25元,合计32036.16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付清(利息及罚息计算至2017年2月23日,2017年2月24日之后的罚息按合同约定罚息利率继续计算至实际偿还贷款之日止);二、被告徐小飞、邹平平、蒋帅、徐丹丹应为被告李学民、徐桂珍应当向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固镇县支行履行的本判决第一项规定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03元,减半收取301元,由被告李学民、徐桂珍、徐小飞、邹平平、蒋帅、徐丹丹负担301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姚霄志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邵 敏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