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826民初1937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5-10
案件名称
陈洪军与周研、周效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涟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涟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洪军,周研,周效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涟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826民初1937号原告:陈洪军,男,1971年5月20日出,汉族,住涟水县。被告:周研,男,1979年6月1日出生,汉族,住涟水县。被告:周效军,男,汉族,居民身份证号码不详,住涟水县。原告陈洪军与被告周研、周效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0日立案。2017年4月25日,原告陈洪军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陈洪军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413元,由原告陈洪军负担。审判员 刁永祥二Ο二Ο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刘欣杰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