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002执963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刘丹彤与刘立军抚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威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丹彤,刘立军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002执963号申请执行人刘丹彤,女,汉族,住威海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田和街道办事处华田生活小区。被执行人刘立军,男,1981年1月7日出生,汉族,住威海市环翠区张村镇柳沟村翠柳园。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丹彤与被执行人刘立军抚养纠纷一案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在申请执行人立案之前已将所欠抚养费给付申请执行人,故本案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作出的(2015)威环民初字第1637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被执行人应给付的2017年2月至2017年3月的抚养费执行完毕。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陈为良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刘大海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