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5刑更28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6-15
案件名称
邓兴华盗窃罪刑罚与执行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宜昌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邓兴华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5刑更28号罪犯邓兴华,现在湖北省宜昌监狱服刑。湖北省巴东县人民法院2013年6月3日作出(2013)鄂巴东刑初字第69号刑事判决,认定邓兴华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刑期自2012年11月28日起至2019年11月27日止),并处罚金1万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湖北省巴东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6月19日将罪犯邓兴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湖北省宜昌监狱于2017年3月20日作出(2017)鄂宜监减字第23号提请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2017年4月5日受理后,于2017年4月5日进行了公示,公示期5日内未收到异议。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湖北省宜昌监狱提出,罪犯邓兴华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生产任务,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建议本院对罪犯邓兴华予以减刑四个月。经审理查明,罪犯邓兴华2013年7月8日被交付湖北省宜昌监狱执行后,在最近服刑期间能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获得2014年第四季度、2015年第二季度、2015年第四季度、2016年第三季度4次表扬奖励,并于2016年12月26日执行财产刑5000元。认定的依据有:罪犯累计分考核奖励审批表(4份)、同监所服刑人员证明(3份)、罪犯改造表现个人小结表、罪犯评审鉴定表(3份)、监区长办公会提请减刑审核记录、罪犯悔改或立功表现具体事实认证表、减刑假释基本条件审查表、罪犯减刑审核表、湖北省宜昌市人民检察院对湖北省宜昌监狱提请减刑假释的检察意见表。本院认为,罪犯邓兴华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依法可以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二条,第三条第一款,第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四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邓兴华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的刑罚执行,即刑期自2012年11月28日起至2019年7月27日止。本裁定自宣告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吴遵玉审 判 员 黄君梅代理审判员 郑桂华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胡 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