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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811民初1046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5-03

案件名称

贾新芳与贾铁路、朱水明消除危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焦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贾新芳,贾铁路,朱水明

案由

消除危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811民初1046号原告:贾新芳,男,汉族,1972年4月2日出生,农民,住焦作市山阳区。委托代理人:娄志坚,河南华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贾铁路,男,汉族,1965年10月16日出生,住焦作市山阳区,系原告之兄。被告:朱水明,女,汉族,1968年3月9日出生,住焦作市山阳区,系原告之嫂。原告贾新芳与被告贾铁路、朱水明消除危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0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4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贾新芳撤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为50元,由原告贾新芳承担。审判员  冯爱萍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杨 娟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