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811民初1046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5-03
案件名称
贾新芳与贾铁路、朱水明消除危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焦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贾新芳,贾铁路,朱水明
案由
消除危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811民初1046号原告:贾新芳,男,汉族,1972年4月2日出生,农民,住焦作市山阳区。委托代理人:娄志坚,河南华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贾铁路,男,汉族,1965年10月16日出生,住焦作市山阳区,系原告之兄。被告:朱水明,女,汉族,1968年3月9日出生,住焦作市山阳区,系原告之嫂。原告贾新芳与被告贾铁路、朱水明消除危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0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4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贾新芳撤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为50元,由原告贾新芳承担。审判员 冯爱萍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杨 娟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