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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827刑初21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7-25

案件名称

杜某某犯故意伤害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垣曲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垣曲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杜某某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垣曲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晋0827刑初21号公诉机关山西省垣曲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杜某某,男,1992年6月2日出生于山西省垣曲县,汉族,高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山西省垣曲县,现住垣曲县西峰山。2013年因犯盗窃罪被垣曲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2016年因犯寻衅滋事罪被垣曲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2016年6月12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6年8月6日被垣曲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6年8月18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垣曲县看守所。辩护人栗燕军,山西中条律师事务所律师。垣曲县人民检察院以垣检公诉刑诉(2017)1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杜某某犯故意伤害罪,于2017年2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垣曲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杨卫东、阮晓芬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杜某某及其辩护人栗燕军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垣曲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7月2日14时许,高某某与车某某因长直乡原峪村某厂场地租赁问题,产生纠纷,后高某某电话联系文某某帮助解决此事,文某某又联系李某某、杜某某、王某、鲁某某等人一起到长直乡原峪村。文某某去找车某某协商时被车某某、赵某某殴打,后双方在院内发生争执,车某某、赵某某又殴打李某某,混乱中被告人杜某某用木棍在赵某某头部打了几下,致其受伤。经山西省闻喜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赵某某部伤情为重伤二级。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提供了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证人证言、鉴定结论、被告人的供述等其它相关证据材料,认为被告人的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应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现提请依法判处。被告人杜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均无异议。其辩护人辩称:1、被告人杜某某是受他人组织参与到群体互殴事件中的,其非幕后组织者,主观恶性小;2、受害人赵某某对损害后果的发生有一定的过错,应酌情减轻被告人的刑事责任;3、被告人杜某某经李某某通知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4、被告人朋友高某某积极赔偿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被害人赵某某对被告人杜某某的行为表示谅解,应对被告人从宽处罚。经审理查明:高某某与车某某因长直乡原峪村某厂场地租赁问题产生纠纷。2016年7月2日高某某联系合伙人文某某,找车某某商量解决这事情,之后文某某电话联系李某某,李某某又联系了杜某某、王某、鲁某某等人一起到长直乡原峪村兴林木材厂。文某某到车某某办公室找车海滨时,被车某某推出门外,二人发生撕打,赵某某也加入其中。双方在院内互相殴打,车某某、赵某某殴打李某某,与李某某一起来的王某、鲁某某、被告人杜某某等人就上去帮忙,混乱中被告人杜某某从地上捡起一根木棍朝赵某某头部打了一下,致其受伤。经山西省闻喜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赵某某头部伤情为重伤二级。2016年7月13日,公安民警电话联系李某某到公安机关,并通过李某某电话传唤杜某某等人到案,被告人杜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案发后,高某某向被害人进行了赔偿,被害人对被告人的行为表示谅解。上述事实,有控辩双方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公诉机关就案件事实部分当庭提交的证据有:公安机关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主要内容是:2016年7月2日15时垣曲县长直派出所110接警在长直乡原峪村某厂车某某和赵某某被殴打,公安机关决定对此立案侦查。2、户籍证明,主要内容是:被告人杜某某是1992年6月2日出生的,证实被告人已达刑事责任年龄。3、拘留证、逮捕证,证实被告人被采取强制措施的情况。4、山西省闻喜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闻)公(司法)鉴(损伤)字[2016]132号鉴定文书、鉴定意见通知书,证实被害人赵某某开放性颅骨骨折伴硬脑膜破裂伤者损伤程度评定为重伤二级,且将鉴定结果告知被告人杜某某的事实。5、照片一组、视频监控资料一份,证实案发现场的基本情况及打架的事实经过。6、赵某某询问笔录,主要内容是:2016年7月2日中午11点多,车某某叫我、崔某某、刘某某、还有几个他的朋友一起在长直街一家饭店吃饭,中间我们喝了六瓶白酒,大概到下午2点多,我们吃完饭回到了木材厂,过了一会其他人有事情都走了,就剩我和车某某,我躺在车某某办公室床上休息,过了二十几分钟就听见车某某和别人吵架,我起来看见是车某某和文某某在争吵,车海滨一边说一边往外推文某某,文某某就用拳头乱抡打到我,旁边有好几个人在拉架,我拉住文某某不让他走,过了不到一分钟来了一辆白色越野车,从车上下来几个年轻小伙,其中有个小伙在我脸上打了一拳,我一直抓住文某某不放手,后来文某某把我推到,在我身上蹬了几脚,文某某从地上拾起了一根木棍准备打我,我把木棍夺下后文某某就跑,我就上去追,后来有个小伙用木棍在我头上打了两三下,我就倒在地上了,后来的事情我就记不清楚了。7、证人车某某的证言,主要内容:2016年7月2日14时许,我和赵某某吃完饭在长直乡原峪村某厂的宿舍睡觉,一会王某某和文某某就来了,文某某指着我问为什么不把场地租给高某某,我把他的手推开说不让他租了。后我俩就相互推着对方出了宿舍门,赵某某在后面跟着也出来了。在院子里我和文某某被人拉开,这时我看见高某某从他厂子里过来了,我就问他,你还找人过来打架了。高某某就捡了根木棍朝我左肩膀打了一下,后又被人拉开,我转头看见赵某某脸上有血,我就冲过去抱住站在赵某某对面的男的,想把他摔倒,却被旁边的人拉住了,后来有个人拿棍子打我,我就赶紧跑,在大门口被人追上,有好几个人一起打我,之后被人拉开,我跟着人群到了厂里,看见赵某某在地上躺着,有几个人上了一辆白色越野车要走,我过去拦没有拦住,那辆车就走了。8、证人高某某的证言,主要内容是:现在的某厂场地是车某某从原峪村承包租赁并平整的。2015年7月,我和车某某签订了场地租赁合同,租期为一年,并建设了我的木材厂。2016年7月2日上午,我和我小舅子程某某开车去济源办事,路上我们村书记给我打电话说是车某某不让我租他的场地了,于是我们就返回了垣曲我经营的木材厂。我给合伙人文某某打电话说了这件事,之后他就来我家一起商量怎么解决,后来我们坐李某某的车一起来到了木材厂。当时大概是中午2点多,文某某和几个人一起去车某某的办公室找车某某说事了。过了四、五分钟,我出门看见一堆人在车某某办公室门口吵闹着、撕扯着,我就来到车某某的厂子看看什么情况,这时车某某就用手指着我骂,我对车某某说你这习惯得改改了,说着车某某就到我跟前打了我一拳,我顺手从地上捡起一根木棍在车某某背上打了一棍,接着我和车某某撕扯在一起,后来我们被人拉开了。过了两三分钟,我看见赵某某在车某某厂子大门口附近躺着,文某某、李某某、车某某身上都有血,我就给我朋友杨某某打电话让他过来接我,之后我来到县医院,碰见文某某、李某某还有三、四个青年男子也在医院,后来我问杨某某借了2000元,给了文某某,文某某又给了李某某,让请那几个孩吃个饭,买件衣服,后来我和文某某一直去了长直派出所。9、证人文某某的证言,主要内容是:2016年7月2日12时许,高某某给我打电话说是车某某把厂子挡了不让干活,我和高某某就商量着去找车某某说说这事,中间我让李某某打电话找几个人一起去。之后我、高某某以及他媳妇坐着李某某的车就来到长直乡原峪村木材厂,我们下车后看见王某某挡住工人不让干活,高某某就和王某某吵了几句。我去找车某某说事,刚进他办公室,车某某就从床上起来骂我,让我出去,并朝我脸上打了一拳,赵某某也过来朝我脸上打,后被人拉开了,我从车某某办公室出来,赵某某和车某某追着出来打我,我的眼镜被打掉了,之后李某某和他朋友就过来开始打车某某,赵某某还是拉着我不放手,我就推他,赵黎明被一根木棍绊倒,我就过去踹了他一脚,我又拿木棍打了车某某一下,之后我就去找我的眼镜,等找见时李某某他们已经走了,我让樊某某把我送到医院简单处理下伤口,之后我回家换了件衣服,和高某某一起就去长直派出所了。10、证人李某某的证言,主要内容:2016年7月2日13时许,文某某给我打电话说他在长直乡原峪村的木材厂有人闹事,被人挡住不让干活了,让我找几个人下去帮忙,我就打电话让鲁某某叫几个人去,鲁某某叫了杜某某、王某。我开车拉着文某某、高某某和他媳妇一起到了原峪村木材厂,当时文某某去找车某某说事了,我和鲁某某还有他叫的几个人在我车上等着,一会有个人过来叫我说文某某被打了,我就开车过去了,下车后我看见一个光膀子的男的用拳头打文某某的脸,文某某眼镜掉了,脸上鼻子上都有血迹,我过去说有事说事还能打人,那光膀子的男的就踹了我一脚,我就开始打他,随后我们双方相互拿木棍开始打,我看见“小杜”用木棍在对方一个光膀子的头上敲了一下,那个光膀子就倒地了,我们就没有再打,之后我们就走了。11、证人鲁某某的证言,主要内容:2016年7月2日13时许,李某某打电话说是文某某家有事让我过去,之后我和杜某某、王某就一起骑摩托车到了石坡新村,过了一会,李某某开车来了,后我们开两辆车就来到长直木材厂。到了之后我们在车上坐着,一会有个人过了叫我们说打架了,我们就都下车,看见文某某和一个光膀子的男的在一起拉扯,文某某脸肿了,眼镜架掉了,随后那光膀子的男的就冲上来打李某某,我们就开始打那男的,我踹了他一脚,另外一个光膀子的男的拿个木棍往过走,我就从旁边捡起一根木棍准备打他,还没打就看见杜某某拿木棍打在了那人的头上,之后我们就走了。12、证人王某的证言,主要内容:2016年7月2日13时左右,鲁某某给我打电话说一起去办点事,之后我和鲁某某、杜某某来到石坡新村,期间我打电话叫赵某也来,我们就坐上车来到了长直乡原峪村的木材厂,李某某也开一辆车来了。到了木材厂我们坐上李某某的车在聊天,一会有个人跑过来叫我们过去,我们就开车过去,下车看见文某某和一个光膀子的胖子在那争执,文某某脸上有血,眼镜也不见了,随后另一个光膀子的男的冲过来打李某某,我们几个就开始打这个光膀子的男的,我拿木棍在他身上打了一下,杜某某、鲁某某也打了那个光膀子身上几下,之后我就停手了,后来我看见杜某某在旁边捡起一根长木棍在另一个光膀子的人头上打了一下,那人就坐地上了,头上流血,之后我们就坐李某某的车走了。13、证人赵某的证言,主要内容:2016年7月2日13时许,王某给我打电话叫我一起去办事,我就骑车来到了石坡新村门口,看见鲁某某、王某、杜某某都在,之后我们坐了一辆车来到了长直乡原峪村木材厂,当时我们在车里面聊天,有个人朝我们摆手,我们下车后看见文某某和一个光膀子的男的在撕打,文某某脸上有血,眼镜也不见了,李某某上去拉架,另一个光膀子的就冲过来打李某某,这时他们几个就开始打,我没动手,我看见杜某某从地上捡起一根长木棍打了光膀子的男的头部一下,那男的就坐地上了,头部流着血,后来双方就停手了,我们就坐上李某某的车走了。14、证人王某某的证言,主要内容:2016年7月2日14时许,我和车某某、赵某某在长直乡原峪村木材厂办公室闲聊,车某某让我去高某某木材厂看看木渣装完了吗,我过去看见那边工人在打木渣,过了十几分钟王某某叫我到车某某办公室,我俩刚准备走时看见一辆白色越野车和一辆白色宝骏车停下了,高某某从车上下来就指着我说谁让挡他厂子的,还冲过来打我,被人拉住了,后来文某某和我一起来到车某某办公室说事,车某某不和文某某说,就往门外推他,出来后车某某开始打文某某,他俩撕打在一起,我和旁边的人就上去拉开,当时我抱着文某某,文某某就叫人,后来高某某还有四五个人都来了,他们就打起来,我一直在拉架,但是拉不开,直到最后赵某某被打倒在地,他们才停手,我就去给赵某某擦血,打架的几个人坐上车就走了。15、证人张某某的证言,主要内容:2016年7月2日10点左右,我往高某某木材厂送柴火,准备过磅的时候,看见车某某开车过来,找高某某他父亲说高某某的租赁合同到了,不让他租了。到了中午12点,我和车某某还有其他几个人在长直乡街上饭店一起吃饭,之后我在高某某他的厂里等他,过了一会我看见高某某来了,文某某和王某某一起去了车某某办公室,我就跟着去了,到了就听见车某某推着文某某出来,两人撕打在一起,这时高某某从他厂子里过来,还有几个人也一起来了,车某某就和高某某打起来了,赵某某就去抱着一个男的打起来,当时场面太混乱,不知道赵某某什么情况就倒在地上了,头上在流血,我就和毕某某扶赵某某回到车某某办公室,毕某某打了120,一会120就把赵某某拉走了。16、裴某某的证言,主要内容:2016年7月2日上午11点左右,我在高某某木材厂上班,村支书樊某某给我打电话说车海某某和高某某因为木材厂租赁合同的事闹矛盾让我从中调解,我随后给他俩打电话,说让他们好好说事不要打架闹事。中午过后我回到高某某的厂子里,叫上文某某几个人去车某某办公室说事,当时车某某喝酒了,说什么我没听清楚,随后他俩就相互推扯,两人来到院子里,我看见文某某上衣烂了,脸上有血,当时场面太乱我有点害怕,政府的人也来了,后来我看见有几个年轻人也过来开始打赵某某,他之后被打倒在地,头上流血,我就去办公室找了条毛巾给赵某某止血,等出来时打架的几个年轻人坐车走了,一会120来了把赵某某拉走了。17、证人樊某某的证言,主要内容:2016年7月2日上午11点多,高某某给我打电话说他在县城让我去接他,我随后开着白色宝骏来到石坡新村高某某家,当时文某某也在,之后文某某让我去接个人,高某某说完了去木材厂把欠我的钱给我,我就开车来到木材厂。过了一会文某某、裴某某等人就来了,文某某他们去了车某某办公室,我刚走过去准备进办公室的时候,里面的人就出来了,车某某和文某某就打起来了,随后赵某某和文某某也打起来了,他们打架的时候,过来一辆车,上面下来一个小伙拉架,赵某某就向这小伙脸上打了一拳,然后其他几个从车上下来的小伙就动手打赵某某,后来有个小伙拿了一根木棍朝赵某某头上打了一下,赵某某就倒在地上了,其他人就停止打架散开了。18、证人王某某的证言,主要内容:2016年7月2日上午十一点左右,我驾驶三轮车往高某某木材厂送木材,看到车某某的车停在高某某厂子入口,车某某给我说高某某的租赁合同到期了,之后我就给高某某打电话,说了这情况。后来在车某某办公室坐了会我就回家了,到了下午两点左右,我又来到木材厂,看见高某某和文某某坐着越野车来了,我就建议他们坐下来和车某某好好说说,后来文某某、我、王某某等几个人就一起去了车某某办公室,进去后车某某站起来就往外推文某某,来到办公室外,车某某和赵某某也出来了,车某某看见高某某在厂子里,双方就开始对骂,后来两人就打在一起了,我们就赶快过去拉架,这时赵某某和文某某他们也撕打在一起,车某某就跑过去打了一个小伙,之后他们一群人又开始乱打,没一会看见赵某某到地上了,这时打架的人就都散开了。被告人杜某某的供述,主要内容是:2016年7月2日13时许,李某某打电话给王某,叫我们一起去长直乡原峪村木材厂,之后我和鲁某某、王某先骑车到了石坡新村,坐上李某某朋友开的车到了原峪路口停下了,等了十几分钟李某某开着车也下来了,他告诉我们说这事情跟咱们没关系,到时候不要动手,之后我们两辆车就一起到了木材厂。下车后我们就看见有人在吵架,我和王某、赵某、鲁某某就坐上了李某某的车在那等着,一会有个人跑过了朝我们摆手,李某某就开着车往前走,来到前面我们下车看见文某某抓着一个光膀子的男的,文某某脸肿了,眼镜也不见了,随后一个光膀子的男的就冲过来打李某某,我们就开始打这个男的,他一直退到大门口,我顺手捡了一块砖头砸到他背上,后来我们就停手了。和文明明争执的那个光膀子的男的手里拿个木棍冲过来打我们,我就从旁边捡了一根木棍朝他身上抡了一下,没有打到,第二下打到他头上了,之后我就看见他坐地上了,脸上和身上有血,我就停手了,后来我们就坐车走了,后来我在公安机关通过对现场视频的辨认,才知道被我打伤的是赵某某。案件人员到案情况说明,证实2016年7月13日派出所民警通过李某某电话联系上杜某某让其到派出所,杜某某在派出所如实供述案件情况的事实。垣曲县公安局随案移交物品清单,证实公安机关将杜某某作案工具木棍移交法院的事实。出示随案移交的木棍,被告人当庭辨认后,确认为其作案工具。公安机关就量刑部分向法庭提交的证据有:刑事判决书二份、释放证明书一份,证实2013年被告人杜某某因犯盗窃罪被垣曲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2016年被告人杜某某因犯寻衅滋事罪被垣曲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2016年6月12日刑满释放。收条两张,证实高某某向被害人赵某某赔偿医疗费10万元的事实。被告人杜某某的辩护人提交的量刑证据有:谅解书一份,证实:被害人赵某某对被告人杜某某的行为表示谅解的事实。上述证据中,公诉机关就事实部分提供的证据1证实了案件来源;证据2、6、7、8、9、10、11、12、13、14、15、16、17、18、19、22,能够相互印证,形成证据链,证实被告人杜某某用木棍击打赵某某头部致其重伤的事实,被告人杜某某及辩护人对以上证据亦无异议,本院对以上证据均予以采纳。证据3、4、5、20、21,系国家行政机关所出具,来源合法、内容真实,与本案有关联性,本院予以采纳。公诉机关就量刑事实提供的证据收条两份,内容真实、来源合法,可证实案发后高某某赔偿被害人赵某某医疗费10万元的事实,对该证据本院予以采纳。垣曲县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为生效法律文书,可证实被告人因犯盗窃罪、寻衅滋事罪被刑事处罚的事实,对该证据本院予以采纳。释放证明是国家机关依法出具的,内容真实合法,证实被告人系累犯的事实,对该证据本院予以采纳。对于被告人杜某某的辩护人提交的证据,谅解书一份,内容真实、来源合法,可证实被害人对被告人故意伤害的行为表示谅解的事实,对该证据本院予以采纳。本院认为,被告人杜某某在参与他人之间的纠纷中,与被害人赵某某一方引发互殴事件,并用木棍将被害人头部致伤,造成重伤后果,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成立。被告人杜某某因犯寻衅滋事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从重处罚;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系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害人对损害后果的发生有一定过错,可酌情对被告人从轻处罚;被告人的亲友就经济赔偿部分已与被害人达成和解协议,被害人对被告人行为予以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的辩护人辩称“被告人杜某某系经李某某通知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系自首”的意见,经查实,被告人系公安机关通过李某某对其进行口头传唤到案的,并非主动投案,故对该辩护意见本案不予采纳。对辩护人其余辩解意见,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杜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8月6日起至2019年8月5日止。)二、作案工具木棍一根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 判 长  黄夏萍人民陪审员  张聪民人民陪审员  鲁江潮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蔡 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