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2执恢552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6-09
案件名称
山东奇威特人工环境有限公司、天津泽酩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山东奇威特人工环境有限公司,天津泽酩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津02执恢552号申请执行人:山东奇威特人工环境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德州经济开发区)红都路。法定代表人:李蓉,总经理。被执行人:天津泽酩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津南区农业园区。法定代表人:李华强,总经理。申请执行人山东奇威特人工环境有限公司与天津泽酩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月6日立案执行。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3)二中民四初字第18号民事调解书指定由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负责执行。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长 王 林审判员 李建晖审判员 李金梅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姚易寒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