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113民初1107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6-07
案件名称
济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清支行与孙勇、李洪恩、孙国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济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清支行,孙勇,李洪恩,孙国章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113民初1107号原告:济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清支行,住所地济南市长清区。负责人:李士绩,该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绪斌,男,1981年3月20日出生,汉族,该行员工,住济南市长清区。被告:孙勇,男,1979年2月18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长清区。被告:李洪恩,男,1960年6月4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长清区。被告:孙国章,男,1972年1月1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长清区。原告济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清支行与被告孙勇、李洪恩、孙国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30日立案。原告济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清支行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济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清支行撤回起诉处理。审 判 员 冯 建审 判 员 范超元代理审判员 葛 浩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庄启明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