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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515民初395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6-16

案件名称

王创歆与吴彦墀、廖辛莲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汕头市澄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汕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创歆,吴彦墀,廖辛莲,林道春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汕头市澄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515民初395号原告:王创歆,男,1977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住汕头市澄海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少波,广东思迪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吴彦墀,男,1975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住汕头市澄海区。被告:廖辛莲,女,1973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住汕头市澄海区。被告:林道春,男,1976年8月24日出生,汉族,住汕头市澄海区。原告王创歆诉被告吴彦墀、被告廖辛莲、被告林道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7日立案。原告王创歆于2017年4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可予照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创歆撤诉。案件受理费2800元减半收取1400元,由原告王创歆负担。审 判 员  林美静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代理书记员  谢丽冬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