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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新4023民初1277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8-03

案件名称

霍城县北信农机商贸有限公司与马仲录、马义龙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霍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霍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霍城县北信农机商贸有限公司,马仲录,马义龙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霍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新4023民初1277号原告:霍城县北信农机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霍城县清水河镇上海南路31号。法定代表人:毕世卿,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吕彩云,女,1986年11月1日出生,汉族,该公司会计,现住霍城县清水河镇城市嘉苑11号楼2单元602室。特别代理。被告:马仲录,男,1969年10月9日出生,回族,农民,现住霍城县。被告:马义龙,男,1963年7月13日出生,东乡族,农民,现住霍城县。原告霍城县北信农机商贸有限公司与���告马仲录、马义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5立案。原告霍城县北信农机商贸有限公司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于2017年4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霍城县北信农机商贸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霍城县北信农机商贸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135元,由霍城县北信农机商贸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袁学军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陈彦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