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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14刑初141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5-22

案件名称

庞梦,刘海军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庞梦,刘海军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八条,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渝0114刑初141号公诉机关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庞梦(别名庞茂),男,1991年3月22日出生于重庆市黔江区,汉族,高中文化,无业,户籍地重庆市黔江区,现住重庆市黔江区。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于2017年2月15日被抓获,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2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黔江区看守所。被告人刘海军,男,1988年3月15日出生于重庆市黔江区,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地重庆市黔江区,现住重庆市黔江区。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于2017年2月15日被抓获,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2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黔江区看守所。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检察院以渝黔检刑诉(2017)11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庞梦、刘海军犯贩卖毒品罪,于2017年4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4月2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黔江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官张颖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庞梦、刘海军均到庭参加了公诉。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7年2月15日下午,吸毒人员李某联系被告人刘海军欲购买毒品甲基苯丙胺(以下均称冰毒),刘海军找庞梦联系到毒品后,通过微信转账收取李某毒资600元(币种:人民币,下同),刘海军将其中的500元微信转账给庞梦用以支付毒资,剩余100元据为己有。当日下午16时左右,在重庆市黔江区长征北路212号的门口,庞梦将两小包冰毒交给刘海军。刘海军从其中一小包冰毒中截留少许准备供自己吸食,然后将剩下的冰毒送到黔江区谭家湾的“流星旅社”105号房间内交给李某。二人在该房间内正欲吸食冰毒时,被黔江区公安局民警抓获,当场从李某处查获疑似冰毒2小包(经称重,分别净重0.43克、0.25克),从刘海军处查获疑似冰毒少许(经称重,净重0.1克)。当日16时许,被告人刘海军再次通过微信联系被告人庞梦欲购买200元的冰毒,因刘海军欠庞梦毒资,刘海军便通过微信转账支付庞梦共300元。当日下午17时40分许,庞梦在黔江区长征北路212号的楼下准备与刘海军交易毒品时,被黔江区公安局民警抓获,并当场从其口袋内查获疑似冰毒1小包(经称重,净重0.36克)。随后在庞梦朋友王某位于黔江区XX北路XX号X—X的出租屋中,民警查获庞梦持有的冰毒6小包(经称重,分别净重0.29克、0.31克、0.3克、0.29克、0.3克、0.07克)及天平秤、塑料吸管等物品。另查明,2017年1月的一天,被告人刘海军通过朋友介绍第一次找被告人庞梦购买冰毒,庞梦找他人以150元的价格购买1小包冰毒后,在黔江区鹏达花园附近天桥的梯坎处转���给刘海军,并收取刘海军毒资200元。2017年2月的一天晚上,被告人刘海军再次找被告人庞梦购买200元的冰毒并要求先赊欠毒资,庞梦同意后,随即将冰毒藏于黔江区祥龙苑“博联网吧”外楼梯处的广告布处后离开,刘海军前往该处未找到冰毒便电话联系庞梦,庞梦重新安排好后,将藏毒地址及照片发给刘海军,刘海军自行到新博浪网吧总店外的花台处取走冰毒,并赊欠庞梦此次毒资200元。经重庆市公安局物证鉴定中心对上述查获的疑似冰毒物进行检验,均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庞梦、刘海军违反国家毒品管理制度,向他人贩卖毒品。二人的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二人的刑事责任。并建议对被告人庞梦判处有期徒刑三年至三年三个月,并处罚金四千元,对被告人刘海军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九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被告人庞梦对起诉指控其犯贩卖毒品罪的事实和罪名均无异议,对公诉机关提出的量刑建议没有异议。被告人刘海军对起诉指控其犯贩卖毒品罪的事实和罪名均无异议,对公诉机关提出的量刑建议没有异议。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一致。另查明,被告人庞梦一部OPPO手机扣押在案,被告人刘海军一部白色直板手机被扣押在案。在案扣押的全部毒品已送检。还查明,被告人刘海军到案后协助抓获其他犯罪嫌疑人。认定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并经庭审确认的下列证据在案佐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信息,到案经过,办案说明,扣押决定书及清单,搜查证,鉴定委托书及鉴定意见通知书,计量器合格证书及鉴定资质证书、天平秤一台,毒品检测检验报告,尿液提取笔录及检测报告,现场辨认笔录及照片,搜查笔录,毒品提取、封存、称重笔录及照片,手机微信转账提取笔录及照片,搜查光盘一张,证人李某、王某的证言,被告人庞梦、刘海军的供述与辩解。本院认为,被告人庞梦,刘海军违反国家毒品管制法律法规,明知是毒品甲基苯丙胺而予以贩卖,其中庞梦多次向他人贩卖毒品,系情节严重,二人的行为均已构成贩卖毒品罪,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庞梦、刘海军犯贩卖毒品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指控罪名成立。刘海军到案后协助抓获其他犯罪嫌疑人,成立立功,依法予以从轻处罚;庞梦、刘海军到案后均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二人均具有坦白情节,均依法予以从轻处罚。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八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庞梦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17年2月15日至2020年3月14日止。罚金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二、被告人刘海军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17年2月15日至2017年9月14日止。罚金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三、在案扣押的作案工具依法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重庆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白海燕审 判 员  刘 磊人民陪审员  陈 勇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陈杅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