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127刑初103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8-03-01
案件名称
邱文卫、王云霞诈骗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淳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淳安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邱文卫,王云霞,吴夏娟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淳安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浙0127刑初103号公诉机关浙江省淳安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邱文卫,男,1971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农民,住浙江省兰溪市。2016年3月17日因本案被淳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2日变更为取保候审,现在家候审。被告人王云霞,女,1972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浙江省建德市。2011年3月13日因诈骗被建德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2016年3月17日因本案被淳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2日变更为取保候审,现在家候审。被告人吴夏娟,女,1959年6月3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居民,住浙江省建德市。2011年3月13日因诈骗被建德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2016年3月17日因本案被淳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14日变更为取保候审,现在家候审。淳安县人民检察院以淳检公诉刑诉[2017]10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邱文卫、王云霞、吴夏娟犯诈骗罪,于2017年4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淳安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秦振华、书记员陈啸天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邱文卫、王云霞、吴夏娟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淳安县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2016年1月至2016年3月16日期间,被告人邱文卫、王云霞、吴夏娟预谋实施诈骗,由被告人邱文卫驾驶浙G×××××面包车,先后在淳安县千岛湖镇汽车北站、淳安县第一人民医院、淳安县汾口镇农贸市场、淳安县屏门乡齐坑村、淳安县左口乡墙里村等地,由邱文卫摆摊出售“人参果”(即普通水果酸角),王云霞、吴夏娟物色诈骗对象,并冒充普通消费者向诈骗对象宣称“人参果”能够包治百病,将进价每公斤20元左右的“人参果”,以每公斤200元至360元不等的价格,出售给被害人叶某等58人,总计骗取人民币12310元。案发后,公安机关依法扣押被告人邱文卫人民币6000元、王云霞人民币1200元、吴夏娟人民币2800元及被告人尚未售出的“人参果”、银行卡等物。另经审理查明,本案五十八名被害人中,有六十岁以上老年人38人。三被告人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本案审理过程中共退出赃款人民币12310元。上述事实,被告人邱文卫、王云霞、吴夏娟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三被告人供述互相印证,并有被害人叶某、童某等人的陈述,辨认笔录、扣押笔录、扣押决定书、发还清单、国家林业局森林公安司法鉴定中心物证检验报告、关于酸角的价格认定结论书、行政处罚决定书、抓获经过、户籍证明、案款收据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邱文卫、王云霞、吴夏娟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结伙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与罪名成立。被告人邱文卫、王云霞、吴夏娟流窜作案,诈骗老年人财物,被告人王云霞、吴夏娟有劣迹,应酌情从重处罚;三被告人案发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退赔被害人经济损失,依法从轻处罚。根据三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邱文卫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二、被告人王云霞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三、被告人吴夏娟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均已缴纳。)四、被告人邱文卫、王云霞、吴夏娟退出的赃款人民币12310元,返还给相关被害人。五、公安机关扣押被告人的人民币、银行卡等物退还给各被告人。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席维花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余珂健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