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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182民初4785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建德市白沙化工有限公司与兰溪市鑫帝针纺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建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建德市白沙化工有限公司,兰溪市鑫帝针纺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建德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浙0182民初4785号原告:建德市白沙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建德市新安江街道白沙社区有机硅园区西路9号。法定代表人:胡益飞,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祝文捷,浙江杭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兰溪市鑫帝针纺有限公司,住所地兰溪市女埠街道女埠工业园A区。法定代表人:柯国仙,执行董事。原告建德市白沙化工有限公司与被告兰溪市鑫帝针纺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1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7年4月2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建德市白沙化工有限公司的诉讼代理人祝文捷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兰溪市鑫帝针纺有限公司经本院公告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建德市白沙化工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变更后的诉讼请求:1.被告兰溪市鑫帝针纺有限公司立即支付货款199425元,并支付自起诉之日起至判决确定给付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的利息损失;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事实和理由:原、被告自2015年3月建立买卖关系,原告向被告提供增白剂、柔软剂、皂洗剂等印染助剂。至2016年1月,原告共计向被告提供货物价值242550元,并开具了相应的增值税专业发票,然被告兰溪市鑫帝针纺有限公司仅支付货款43125元,尚欠货款199425元。原告多次催讨未果。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兰溪市鑫帝针纺有限公司之间订立的买卖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内容未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当认定合法、有效。被告兰溪市鑫帝针纺有限公司尚欠原告货款的事实清楚。现被告未及时支付货款,其行为已构成违约,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故原告变更后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被告兰溪市鑫帝针纺有限公司经本院公告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可以缺席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兰溪市鑫帝针纺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建德市白沙化工有限公司货款199425元,并支付自2016年11月15日起至判决确定给付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的利息损失。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288元,公告费650元,合计4938元,由被告兰溪市鑫帝针纺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俞 颖人民陪审员 孙 颖人民陪审员 张志娟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蓝徐玲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