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陕0821执恢516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5-03

案件名称

贾三平与李建军、白粉霞民间借贷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神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神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贾三平,李建军,白粉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821执恢516号申请执行人贾三平,男,1969年3月出生,汉族,陕西省榆林市人。被执行人李建军,男,1981年2月出生,汉族,陕西省榆林市人。被执行人白粉霞,女,1982年2月出生,汉族,陕西省榆林市人。本院在执行贾三平依据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2015)神民初字第01170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执行李建军、白粉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责令:由被执行人李建军、白粉霞偿还申请执行人贾三平借款本金3.3万元及利息。并负担案件受理费1220元,执行费410元。在执行本案的过程中,被执行人李建军将该案案款本金及利息全部偿还完毕,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神木县人民法院(2015)神民初字第01170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刘 鑫代理审判员  陈会军代理审判员  高 鹏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张艳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