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821执恢516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5-03
案件名称
贾三平与李建军、白粉霞民间借贷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神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神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贾三平,李建军,白粉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821执恢516号申请执行人贾三平,男,1969年3月出生,汉族,陕西省榆林市人。被执行人李建军,男,1981年2月出生,汉族,陕西省榆林市人。被执行人白粉霞,女,1982年2月出生,汉族,陕西省榆林市人。本院在执行贾三平依据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2015)神民初字第01170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执行李建军、白粉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责令:由被执行人李建军、白粉霞偿还申请执行人贾三平借款本金3.3万元及利息。并负担案件受理费1220元,执行费410元。在执行本案的过程中,被执行人李建军将该案案款本金及利息全部偿还完毕,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神木县人民法院(2015)神民初字第01170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刘 鑫代理审判员 陈会军代理审判员 高 鹏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张艳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