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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8民终1001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5-08

案件名称

张其宽、陆翠兰等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淮安市淮阴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淮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张其宽,陆翠兰,张其宽因与被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淮安市淮阴支公司,原审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淮安市淮阴支公司,淮安市淮阴医院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8民终1001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张其宽,男,1949年9月28日出生,汉族,住淮安市淮阴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天平,江苏淮宁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海清,江苏淮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淮安市淮阴支公司,住所地淮安市淮阴区北京东路47号。主要负责人:卢勇其,该支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建猛,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淮安市分公司员工。原审原告:陆翠兰,女,1965年7月17日出生,汉族,住淮安市淮阴区。原审第三人:淮安市淮阴医��,住所地淮安市淮阴区北京西路**号。法定代表人:周保祥,职务不详。上诉人张其宽因与被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淮安市淮阴支公司、原审原告陆翠兰、原审第三人淮安市淮阴医院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法院(2016)苏0804民初575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张其宽于2017年4月18日以服从一审判决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张其宽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张其宽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上诉人张其宽预���二审案件受理费709元,由本院予以退还。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季明丽代理审判员  王 敏代理审判员  宋慧林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陈锦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