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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811民初3949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9-24

案件名称

济宁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宁市元亨商贸有限责任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济宁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宁市元亨商贸有限责任公司,高连平,刘琛,黄彬彬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全文

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811民初3949号申请人:济宁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宁市金宇6号。法定代表人:李敏,董事长。被申请人:济宁市元亨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济宁市世易尚城1号楼16层1615室,电话:1865377****。法定代表人:刘琛,总经理。被申请人:高连平,女,1966年7月29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苍南县,现住山东省济宁市高新区。被申请人:刘琛,女,1968年1月3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现住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被申请人:黄彬彬,女,1987年3月17日出生,汉族,住济宁市任城区。本院在审理申请人济宁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济宁市元亨商贸有限责任公司、高连平、刘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济宁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25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四被申请人银行存款160万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济宁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申请人济宁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审判员 仙 峰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杜志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