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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212执103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孙杰与赵东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杰,赵东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212执103号申请执行人孙杰,男,汉族,住平度市店子镇。被执行人赵东风,男,汉族,户籍所在地青岛市市北区,现住青岛市崂山区。本院在执行申请人孙杰与被执行人赵东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孙杰于2017年1月1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经查询,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鲁0212执103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吴志坚审判员  朱 强审判员  王思清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刘建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