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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云0126刑初58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汤万新交通肇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石林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林彝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汤万新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第六十一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云南省石林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云0126刑初58号公诉机关云南省石林彝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汤万新,男,汉族,初中文化,个体户,1974年10月27日出生,户籍所在地湖北省京山县,现住云南省曲靖市师宗县。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7年1月20日被石林彝族自治县公安局取保候审。石林彝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以石检公诉刑诉[2017]5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汤万新犯交通肇事罪,于2017年3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4月1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石林彝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选逵、书记员李某1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汤万新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石林彝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12月8日,被告人汤万新驾驶云D×××××号五菱牌小型普通客车从昆明前往师宗,行至石林县九石阿公路K62+350M处,遇被害人鲁某由汤万兴行驶方向的道路左侧向右侧横过道路,汤万新采取紧急制动措施避让不及,车辆右前大灯位置撞到鲁某,致其当场死亡,致其驾驶车辆前挡风破璃右侧部位破裂,右前大灯、小灯破裂,引擎盖右侧凹陷变形。经法医检验,鲁某系交通事故致颅脑损伤死亡。汤万新负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已赔偿被害人鲁某家属人民币八万元丧葬费。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向本院移送并出示了如下证据材料: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等证据材料。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汤万新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主要责任,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公诉机关发表量刑认为,被告人汤万新有自首情节,已赔偿被害人家属丧葬费人民币八万元,建议对被告人汤万新判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被告人汤万新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罪名、移送的证据材料和发表的量刑建议均无异议。经审理查明:2016年12月8日,被告人汤万新驾驶云D×××××号五菱牌小型普通客车从昆明前往师宗,行至石林县九石阿公路K62+350M处,遇被害人鲁某由汤万兴行驶方向的道路左侧向右侧横过道路,汤万新采取紧急制动措施避让不及,车辆右前大灯位置撞到鲁某,致其当场死亡,汤万兴驾驶车辆的前挡风破璃右侧部位破裂,右前大灯、小灯破裂,引擎盖右侧凹陷变形。经法医检验,鲁某系交通事故致颅脑损伤死亡。汤万新负此事故的主要责任,已赔偿被害人鲁某家属人民币八万元丧葬费。另查明,事故发生后,被告人汤万兴报警并在现场等候救援。上述事实,经庭审质证、认证属实的证据材料有:1.书证:户籍证明,公安局122接警单,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2.证人李某2的证言;3.被告人汤万新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昆明锦康司法鉴定中心法医毒物鉴定检验报告书,交通事故尸体检验报告,昆明锦康司法鉴定中心车体痕迹鉴定意见书,云南省交通科学研究所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和照片;6.其他证据:查获经过,机动车驾驶证、行驶证复印件、机动车保险证、保险单复印件,事故协议等证据材料。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本案中,被告人汤万新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违章驾驶机动车与行人鲁某相撞致其死亡,在事故中承担主要责任,其行为符合交通肇事罪的构成要件,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应当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被告人汤万新有自首情节,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到案以后认罪态度好,赔偿了被害人的部分经济损失,具有一定悔罪表现,可酌定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采纳。据此,根据被告人汤万新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犯罪的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以及认罪、悔罪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四十五条、第六十一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汤万新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限,自本判决确定之日起开始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段竹琼人民陪审员  黄树祥人民陪审员  祝 江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毕 琼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