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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1122财保00109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5-17

案件名称

康元海与王钟建等诉前财产保全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陇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陇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康元海,王钟建,汪秀珍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甘肃省陇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1122财保00109号申请人:康元海。委托代理人冯源,甘肃襄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王钟建。被申请人:汪秀珍。申请人康元海因租赁合同纠纷于2017年4月24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王钟建、汪秀珍名下的银行存款35080元进行冻结,冻结期限为1年;或者查封、扣押被申请人王钟建、汪秀珍名下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查封、扣押期限为动产二年,不动产三年。申请人以向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购买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险单号为20499262110017000006)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康元海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王钟建、汪秀珍名下的银行存款35080元,冻结期限为1年;或者查封、扣押被申请人王钟建、汪秀珍名下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查封、扣押期限为动产二年,不动产三年。案件申请费370元,由申请人康元海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汪子婷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陈忠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