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304民初6070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6-14
案件名称
北京梦之城文化股份有限公司与深圳市浩栩服饰有限公司、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京梦之城文化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浩栩服饰有限公司,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案由
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C}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粤0304民初6070号 原告北京梦之城文化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 法定代表人于仁国,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韩波,浙江亿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浩栩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 法定代表人罗浩涛。 被告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刘强东。 原告北京梦之城文化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市浩栩服饰有限公司、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侵犯著作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1日立案。原告北京梦之城文化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19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对其诉讼权利的自行处分,并无违法之处,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收费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梦之城文化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800元(已由原告预交),按规定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林 艳 人民陪审员 蒋如秋 人民陪审员 陈绍粦 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 本件与原件核对无异 书 记 员 李姗姗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