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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26财保15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9-05

案件名称

黔东南州益诚贸易有限公司、黔东南大地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州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黔东南州益诚贸易有限公司,黔东南大地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26财保15号申请人:黔东南州益诚贸易有限公司。地址:贵州省凯里市北京西路6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26015806683723。法定代表人:郑宇琴,经理。被申请人:黔东南大地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地址:贵州省凯里市北京东路17号大地星园A栋2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26003088859922。法定代表人:皱远宏,董事长。申请人黔东南州益诚贸易有限公司称,被申请黔东南大地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欠申请人黔东南州益诚贸易有限公司货款615万元,资金占用费400万元,共计1100万元,经申请人多次催收,被申请人以各种理由推诿,至今未支付上述货款,为防止被申请人在诉讼期间转移财产,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黔东南大地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在贵州凯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营业部开户账号2512010001201100212033的存款1100万元。担保人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贵阳市中心支公司为申请人黔东南州益诚贸易有限公司提供1100万元的诉前财产保全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黔东南州益诚贸易有限公司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依法冻结黔东南大地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在贵州凯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营业部账号2512010001201100212033的银行存款1100万元,冻结期限一年。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内提起诉讼,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冻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龙步昌审判员  王 莉审判员  冉定飞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杨仁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