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525民初1599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5-12
案件名称
刘彩芝与郎玉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奈曼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彩芝,郎玉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奈曼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525民初1599号原告:刘彩芝,女,1966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奈曼旗。被告:郎玉华,女,61岁,汉族,农民,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奈曼旗。原告刘彩芝与被告郎玉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5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4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彩芝撤诉。案件受理费216元,减半收取108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金玲艳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韩花拉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