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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402执46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李剑乐、俞海林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剑乐,俞海林,嘉兴市兰海商贸有限公司,嘉兴吴越购物有限公司,俞英,俞兰,俞生林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402执465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李剑乐,女,1971年6月9日出生,汉族,住温州市鹿城区。被执行人:俞海林,男,1954年2月12日出生,汉族,住嘉兴市南湖区。被执行人:嘉兴市兰海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嘉兴市禾兴路540号信用实业大楼(北),组织机构代码:72279186-0。法定代表人:俞海林被执行人:嘉兴吴越购物有限公司,住所地:嘉兴市精严寺街88号A幢B幢,组织机构代码:73150721-9。法定代表人:俞海林被执行人:俞英,女,1987年2月16日出生,汉族,住嘉兴市南湖区。被执行人:俞兰,女,1982年8月12日出生,汉族,住嘉兴市南湖区。被执行人:俞生林,男,1967年6月10日出生,汉族,住嘉兴市南湖区。申请执行人李剑乐与被执行人俞海林、嘉兴市兰海商贸有限公司、嘉兴吴越购物有限公司、俞英、俞兰、俞生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嘉南商初字第1350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申请人6074043.5元,本院于2016年2月22日立案执行。本院于2016年2月22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令,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并申报当前及一年内的财产情况,其既未履行也未申报财产;2016年3月21日,本院依法作出执行决定书,将被执行人录入最高人民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2017年2月23日,本院在另案中依法拍卖被执行人嘉兴吴越购物有限公司名下持有的嘉兴电影集团30%股权,拍卖所得款40630000元,但申请执行人对该款项的分配提出异议,目前本院就此还在协调中;经本院依法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股权、车辆和房产等财产信息,查询得到被执行人名下的房产均已最高额抵押给银行,目前在本院另案处置中,申请执行人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于2017年4月24日向申请执行人书面告知本案的执行情况,并听取申请执行人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意见,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余清河代理审判员  柏 军执 行 员  蒋宇炜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童 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