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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325执331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8-01-04

案件名称

内乡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申请执行张豪良行政非诉一案终结裁定书

法院

内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乡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内乡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张豪良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内乡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325执331号申请执行人内乡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被执行人张豪良本院在执行内乡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申请执行张豪良行政非诉一案中,因被执行人履行完毕。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豫1325执331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雷     志     飞审判员 张     莹     莹审判员 程玉二O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王           爽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