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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426民初3155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7-17

案件名称

杨某与闫某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翁牛特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闫某

案由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翁牛特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426民初3155号原告杨某,男,1954年3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闫某,男,42岁,汉族,个体,现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4月25日,以被告主动履行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及邮寄送达费由原告承担。审 判 员 呼仓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代 钦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