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426民初3155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7-17
案件名称
杨某与闫某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翁牛特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闫某
案由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翁牛特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426民初3155号原告杨某,男,1954年3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闫某,男,42岁,汉族,个体,现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4月25日,以被告主动履行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及邮寄送达费由原告承担。审 判 员 呼仓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代 钦 来自: